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1月2日,卫生部近日通知查处“淋清康牌泰昌皮肤粘膜消毒剂”。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在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河北省阜城泰昌消毒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淋清康牌泰昌皮肤粘膜消毒剂”(或名“淋清康皮肤粘膜消毒剂”)存在宣传疗效、扩大适用范围、卫生许可批件过期(冀卫消准字第J0206054号)、擅自更改产品有效期和产品名称(原批准名称为“泰昌皮肤粘膜消毒剂”)等问题,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法规链接: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