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卫生署3月29日,人工鼻骨植入物产品,由于具有高风险性,自民国69年卫生署成立至今,持续列为须办理查验登记之医疗器材,目前此类产品经卫生署核准上市之许可证相关数据,详如附件。卫生署呼吁,各医疗院所应持续采购领有许可证之产品。
为提升医疗器材质量水平,卫生署于88年2月10日起,参酌国际医疗器材管理潮流,实施医疗器材优良制造规范(GMP),并给予医疗器材业者5年缓冲,至93年2月9日后,医疗器材制造厂须全面符合优良制造规范,因此人工鼻骨植入物业者不应以未能符合医疗器材优良制造规范当作产品无法合法上市之借口。
依药事法第40条规定,制造或输入医疗器材,应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申请查验登记取得许可证,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有效。对于报载「黑心人工鼻骨」,卫生署已行文给医师、医检师公会、医院协会、重建整形外科医学会、美容外科医学会等相关公协学会,约束所属会员,医疗院所使用之医疗器材均应领有本署核发之许可证。
卫生署重申,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制造或输入医疗器材者,依违反药事法第40条规定,依同法第92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倘其情节重大或危及人民生命安全健康者,依同法第84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另对于明知而贩卖、供应、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亦依前项规定处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