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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违法宣传通常穿四件虚假“外衣”


作者:针刀培训…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4-13 09:41:5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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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4月10日专电(记者张晓松) 包装就像药品的“外衣”,不仅印有药品名称,还有“成分”“功能主治”“不良反应”等重要项目。这些项目与包装内的说明书一起构成了面对消费者的最直接的宣传内容。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以法律、法规等形式对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予以严格规定。但是,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却故意给产品披上各种虚假“外衣”,试图夸大其词,混淆视听,蒙骗消费者。   

    虚假“外衣”一:未经审批非法包装  

    案例:这是湖南汉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四磨汤口服液包装盒,上面有商标、通用名、规格、厂家等,乍看上去,与普通的药品包装没什么两样,但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查才知道,这个包装根本没有经过审批、备案,属于非法包装。 

    点评:药品是特殊商品,国家对药品包装有着严格规定。根据《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药品包装必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一些企业故意篡改经过审批的包装,甚至使用未经审批的包装,目的就是为了进行虚假宣传,蒙骗消费者。      

      虚假“外衣”二:篡改包装夸大疗效 

    案例:治咽喉炎、口腔炎的冬凌草片能抗癌吗?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可以。由这家药厂生产的冬凌草片包装上,“功能主治”一栏中赫然标着“试用于抗癌(包装原文)”。经查,这一适应症已超出规定范围。 

    点评:每一种药品都有其特定的功效和作用。国家在审批药品时,对所有药品都规定有明确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药品生产者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药品标准制售药品,否则就可能延误诊断和治疗,甚至危及人的生命安全。为了严惩夸大疗效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一律按假药论处。    

     虚假“外衣”三:故意回避不良反应 

    案例:这是商丘恒基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立竿见影”牌清肝片,无论在包装标签上,还是说明书上都找不到“不良反应”“禁忌症”这些国家规定必须注明的项目。 

    点评:不良反应是药品固有的属性。为了趋利避害,科学指导公众合理用药,国家规定,药品包装标签必须注明不良反应、禁忌症等内容;由于尺寸原因不能全部注明的,也必须在说明书中注明,同时要在包装标签上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但是,一些厂家为了欺骗消费者,故意不在包装和说明书上注明不良反应和禁忌症,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了隐患。      

    虚假“外衣”四:表里不一混淆视听 

    案例:从外包装看,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止咳句号”牌愈美分散片没有什么大问题。但打开外包装一看,人们还以为厂家装错了药,内外包装根本不一样,“维康生化”被显著标注在内包装上,“止咳句号”“愈美分散片”等名称却不见了。 

    点评:国家规定,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换句话说,药品包装必须表里如一。这是为了保障患者用药时不致发生吃错药危险的重要措施。但是,一些企业却给同一种药品穿上样式不同的衣服,有的是为了突出企业形象,有的是为了强化商品名,有的则是图省事,但牺牲的却是广大患者的用药安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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