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药创新发展 亟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6 13:12:44 【字体:小 大】
|
目前,中药在发达国家进行药品注册尚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而“洋中药”返销进口有增长趋势。西方国家利用其技术和资金优势,已经开始运用新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中医药,中药的创新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目前,中药知识产权问题是我国中药产业链条中非常薄弱的环节,中药知识产权流失严重,我国的中药业面临着危机。”近日,国内一家知名中药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据专家介绍,目前中药在发达国家进行药品注册尚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而“洋中药”返销进口有增长趋势。西方国家利用其技术和资金优势,已经开始运用新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中医药,中药的创新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中药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近期出台的由科技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6个部门共同制定的《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指出,中医药现代科学基础薄弱,集中体现在用传统概念表达的中医药理论的科学内涵难以被现代社会普遍理解和接受;复方中药的物质基础和作用机理等现代研究一直没有突破;适合自身特点的研究、评价方法和标准规范体系尚未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尚未形成,制约了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进程。 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中药市场年销售额超过160亿美元,其中日本、韩国所占份额高达80%-90%,而我国中药制剂年出口额仅为1亿美元左右,只占世界的3%-5%。 据专家介绍,目前我国拥有约4000种中药制剂,但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我国的许多中药处方被一些发达国家用现代生物技术加工后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再高价出口至中国赚取巨额利润。日本、韩国、东南亚以及欧洲一些国家的中药企业从我国低价购入原料药加工后运回国内精炼,提取制剂,制成西方人习惯的胶囊、片剂和颗粒剂,不仅占领了国际市场,而且以高价返销中国市场。目前这种返销的“洋中药”已经占据我国中药市场1/3的份额,我国每年要用超过1亿美元从日韩、东南亚、欧洲等地进口“洋中药”。 据介绍,中药专利在国外申请只有近千项,而国外公司、机构在我国申请的中药专利却高达1万多项,且这些专利占我国医药领域高新技术的80%以上。众多事例表明,中药的知识产权正在大量流失。 “对中药领域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北京承鑫阁医学研究院院长何承恕向记者表示,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开发我国的传统中药,并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获得利益保障,这不仅使我国的中药创新发展面临严峻考验,更使我国的中药陷入资源流失的尴尬境地。 中药国际化趋势明显 目前,新加坡、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省已经承认中医合法化并将其纳入医保,美国已经有42个州承认中医合法化。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70多个国家设有中医诊所、研究所、院校等。自1989年以来,世界各地共有近5000名中医经过国际中医师及针灸师资格认证,开展中医药相关活动的国家和地区的从业人员达到30万人以上。 一些发达国家凭借技术优势大力挖掘开发我国传统医学,如美国有中医药研究机构146个,法国有近百家中药或植物药厂、10余家中药研究机构,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对中医药开展临床研究。中药在全球地位的日益提高表明,中药已经受到国际认可,中药的国际化、现代化刻不容缓。 “《纲要》的出台对我国中药的发展无疑是一件非常好的事,对我们中药企业来说,更加坚定了我们研发中药的信念,而且对中药的国际化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上述药企负责人表示。 《纲要》明确指出,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为中医药建立不同于西医药的评价体系,使中医药成为我国科技走出国门的突破口。 《纲要》指出,今后15年是中医药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家将制定若干鼓励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法规,建立国际社会认可的中医药临床治疗、中医教学、科研等标准体系框架,争取中医药的合法地位,使中医药能够进入西方国家医院、药房和医疗保险系统。 “中医药是我国最具原始创新潜力的学科领域,有望成为我国科技走向世界的突破口。”科技部副部长刘燕华表示,中医药与西方医学采用不同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来认识生命和疾病现象,实现中医药自主创新,既是中医药自身发展的关键,也关系到中国科技能否实现重点跨越,争取在医学和生命科学方面有所突破,从而成为中国科技走向世界的突破口之一。 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何承恕表示,西药和中药的研究是不一样的,西药从成分开始研究,所以它完全能够通过申请专利获得保护,但中药是从药方开始研究的,这种方法在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下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中医药是我们的国宝,是几千年积累下来的宝贵财富,需要得到保护”。 我国目前对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大体可分为四个主要方面,即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行政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我国《宪法》有“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涉及中医药的法律有《执业药师法》、《药品管理法》,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还有一系列的指导性意见和发展规划纲要等。但这些法规都只是对某一方面做出了规定,不能从整体上满足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需要。 业内人士表示,《纲要》的出台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开创了新局面。《纲要》明确提出,首先要对中药的创新发展加大投入。国家和地方加大中医药科技经费投入,同时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的投入,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和国际合作资金。其次,进行政策扶持。将制定若干鼓励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法规,建立成果、信息的管理和推广、共享机制,建设一支多学科、跨领域、产学研、海内外结合的人才队伍。第三是组织协调。协调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拓展国际合作方式与渠道。 专家表示,发展我国中药产业仅靠《纲要》是不够的,政府相关机构还应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范围与内涵,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机构,制定行之有效的、适合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专门保护制度,真正保护正在失传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并有效推动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和创新。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