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开始实施的《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故意不使用中标药品,或者滥用中标药品、开大处方的,将由卫生部门进行查处。
《统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采购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药监部门将会同监察、纠风等部门,根据评标结果,按照同质取最低、同价取最优的原则确定投标企业的中标品种,同时选择最接近中标价的同品种进行备案,以备增补。
《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配送企业不得擅自将中标药品配送业务转让、委托。中标药品配送到位率应当达到90%以上,配送到位不超过48小时。医疗机构不得自行购进《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采购《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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