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险局,放宽外籍或大陆专业人士随行来台之大陆配偶或子女参加全民健保
(一)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业已许可发给外籍或大陆专业人士之大陆配偶或子女,注记「随行团聚」事由之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随行团聚入出境证),因该随行团聚入出境证系符合全民健康保险法所规定之居留证明文件。故行政院卫生署于95年月2日公告放宽自该日起,外籍或大陆专业人士随行来台之大陆配偶或子女,在台领有随行团聚入出境证者,应自在台停留满4个月之日起,参加全民健保。
(二)又因入出境管理局已于93年12月底陆续核发随行团聚入出境证,因此倘已于卫生署95年1月2日公告前已取得该证满4个月者,即应自公告日参加健保。
(三)外籍或大陆专业人士之投保单位,应自该等随行人员来台符合参加健保资格日起3日内,检附随行团聚入出境证复印件及载有配偶或子女关系之证件复印件,向辖区健保分局办理投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