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卫生署4月20日,含PPA(Phenylpropanolamine hydrochloride)成分药品,因有导致hemorrhagic stroke之危险,经卫生署评估其使用风险与效益,于86年先行公告禁用含PPA 75MG以上之口服速放(Immediate Release)剂型药品,92年11月20日公告废止该成分药品用于「脂肪蓄积过多引起之肥胖症」或「抑制食欲」;94年3月7日公告卫生署指示药品审查基准综合感冒剂及抗过敏剂,其中所含PPA成分予以删除;为确保民众用药安全,随后于94年9月6日再次公告含PPA成分药品之处理原则,自95年12月1日起停止输入制造含有PPA之药品,卫生署亦不再受理PPA成分药品之查验登记案,亦即持有PPA成分用于缓解感冒引起之鼻充血药品许可证亦不得再办理展延,须于95年12月1日前至卫生署办理相关变更作业或自动缴销该药品许可证,而之前已生产之产品仅能贩卖至95年11月30日止,卫生署将自95年12月1日起废止该药品许可证。
有关(网络)药局贩卖含PPA成分药品,卫生署将依据药事法第82条:制造或输入伪药或禁药者,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及药事法第83条:明知为伪药或禁药,而贩卖、供应、调剂、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