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2005年12月6日,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
沪医保〔2005〕162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加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以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2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医疗保险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删除了临床淘汰品种。二是对乙类药品实行分档支付。三是对限制使用和限制内容进行调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的使用进行解释和说明。五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
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包括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㈠ 甲类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㈡ 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分为3档:
1.参照甲类支付:直接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2.按1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按2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中参照甲类支付的,在《药品目录》“支付”一栏均以“甲类”显示。
三、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支付。
四、本市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
五、全血(包括成分输血)、注射用水,以及血液滤过置换液不列入《药品目录》,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六、《药品目录》增加了新的药品品种,药品支付政策作了调整,限制使用与限制内容也有部分变化,各医药机构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管理和使用的衔接工作,做好《药品目录》培训工作,保障职工基本用药需求,合理用药和控制药品费用支出。
七、由于此次《药品目录》对药品支付比例作了调整,因此,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目录》中的支付规定,对计算机系统和《医药费专用收据》附页中药品明细清单作相应调整,其中:《药品目录》中“支付”一栏为“甲类”的,在具体药品名前打印“(甲)”字样;“支付”一栏为“10%”的,在具体药品名前打印“(乙10%)” 字样;“支付”一栏为“20%”的,在具体药品名前打印“(乙20%)”字样,以区别标识。
八、《药品目录》由上海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05年12月20日起执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的通知》(沪医保〔2003〕150号)文、《关于公布实施〈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目录〉的通知》(沪医保〔2003〕15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
上 海 市 医 疗 保 险 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